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一、游狼虚拟分配权公社(以下简称本公社)是为了探索共有经济模式而成立的示范性公社之一。
二、注册本公社会员每一位自然人、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自愿和接受本章程的基础上成为本公社虚拟社员(以下简称社员)。
三、本公社特别向各位社员做如下提示:本公社虽然并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社员接受本章程则视同社员承认本章程的约束力并不因此或其他任何因素而受影响。
第二条 原则
一、因分工的不同每位社员会被分为不同的社员类别,实行价值实现原则,即不同类别社员因其贡献方式的不同而享有不同的虚拟分配权(以下简称分配权)比例;此比例由本公社预先设定,不得视为同股不同权,全体社员对此不持异议;
二、同一类社员实行同股同权的原则;
三、同一种类同一等级社员实行同工同酬原则,即同样性质的贡献获得的分配权比例份额是一样的;
四、同一类社员实行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即同一类社员按其累积贡献的大小被分为不同的等级,等级越高,每单位劳动量获得的分配权越多,反之亦然。这与技术职称越高,薪资水平越高是一样的道理,不得视为与第二条第三款所列原则相违背;全体社员对此不持异议。
第三条 限制条款
一、本公社为互联网虚拟分配权公社,无论虚拟社员身份、所持虚拟分配权、所持虚拟汉堡券等均具有虚拟性质,任何社员不得视其为真实有价资产进行转让、抵押、担保等经济活动;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公社为互联网虚拟分配权公社,在实际登记成为独立法人公司前,并不具有真实的企业法人法律地位。
三、本公社不得以公社名义对外签订任何经济合同,也不得对外借款和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社员分配权比例、权利、义务
第四条 创立人社员
一、创始人社员持有分配权比例为5%。以共有经济概念文化创意及共有经济模式平台策划、商标设计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方式。本分配权比例不因最终评估价格的调整而受影响,全体社员对此不持异议。
本公司的创始人社员为昆明共有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二、创始人社员的权利:
1、作为实体公司出任本公社法定代表人,经董事会授权代表本公社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并进行资金结算。
2、在董事会核定的薪酬水平内独立组建本公社的管理和运营团队。
3、独立制定和执行本公社的发展战略。
4、按持有分配权比例参与董事会投票及本公社的分红。
三、创始人社员的义务:
1、在本公社登记成为实际企业法人前,与本公社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由该创始人独立承担。
2、每日在平台的账务公开栏目中上报财务数据供全体社员监督。不得上报虚假的财务数据。涉及合同及发票的,应同步上传合同及发票的扫描件。
3、在本公社登记成为实际企业法人前,不得对外转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将所持分配权变现。
4、代替本公社全体社员就其分红履行纳税义务。
5、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发起人社员
一、发起人社员总计所持分配权比例为20%,以现金作为出资方式,合计出资人民币陆拾万元整(RMB¥600,000.00)。
二、经全体发起人社员约定出资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前。
三、发起人社员的名单以www.you-l.com公示的名单为准。
四、发起人社员的权利:
1、加入本公社董事会。
2、不承担与本公社相关的法律责任,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经过全体发起人社员同意,在本公社登记和在www.you-l.com公示后,发起人社员可以参照本条第五款第3项转让其所持分配权。
4、经全体发起人社员同意可以进行增资,增资协议与所持分配权比例的调整由各发起人社员自行商议。但总计所持本公社分配权比例不因增资而发生变化。
5、发起人社员持有本公社分配权比例不因其他类型社员的分配权评估价格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全体社员对此不持异议。
6、按所持分配权比例参与董事会投票和本公社的分红。
五、发起人社员的义务:
1、按照约定在2018年6月30日前注入资本金。该资本金由创始人社员代为管理。
2、不得以任何名义撤资。本条第五款第3项规定的除外。
3、发起人社员不得以除转让之外的其他任何方式变现其所持分配权的,发起人社员需要转让其所持分配权的,应征得所有其他全体发起人社员的同意,并经过本公社登记和公示方可进行。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其他发起人社员可以优先接受该分配权的转让。 未经上述程序私自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现其所持分配权的,视为无效。自实施上述行为之日起,行为社员的发起人社员的身份自动丧失,其所持分配权按比例分配给其他发起人社员,其注入资金的未投入余额视为违约金计入本公社收入。该分配权的承接方无权获得本公社的发起人社员地位。 经上述程序转让其所持虚拟分配权的,自实施上述行为之日起,该分配权的承接方获得本公社的发起人社员地位。
4、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如本公社因经营或因政策因素等其他原因停业,发起人社员不得追究创始人社员及其团队的法律责任。
5、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战略投资人社员
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可以引入战略投资人作为战略投资人社员。
二、战略投资人社员总计持有分配权比例为10%,以货币作为出资方式。战略投资人可以按每1%分配权出价申请成为战略投资人社员,也可以按全部10%分配权出价申请成为战略投资人社员。每1%的最低申请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肆万元整(RMB¥40,000.00),最高额不限。
三、战略投资人的出资金额与时间经与董事会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另行签订。由创始人社员代表董事会及本公社作为甲方并接收和管理战略投资人的所出资金。
四、战略投资人自资金注入之日起,即获得战略投资人社员地位,与发起人社员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
五、至董事会做出登记决议之日起,战略投资人社员如有剩余分配权,将平均分配给基金社员(各1/2)。
第七条 基金社员与基金
一、基金社员仍然是本公社的社员,出资方式为无形资产,以所持在本公社获取的汉堡券出资。汉堡券的参考价格不得视为实际价格,汉堡券的最终评估价格不影响基金社员所持的分配权比例。全体社员对此不持异议。
二、由于基金社员的个人持股过于分散和细碎,为了便于管理,也为了便于登记成为实际的独立法人公司,全体基金社员同意加入虚拟山狼基金与虚拟水狼基金,由上述两个虚拟基金代持全体基金社员的分配权,行使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上述两个虚拟基金共持有本公社55%的分配权。 其中山狼虚拟基金共持有本公社35%的分配权,社员构成为本公社的自助旅行者。 其中水狼虚拟基金共持有本公社20%的分配权,社员构成为本公社的旅行服务商。
四、上述两个虚拟基金经过全球招标可以引入实际基金。基金名称可以更改为引入基金的实际名称。
五、基金社员的权利:
1、不承担与本公社相关的法律责任。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按照本公社相关的积分规则获得汉堡券及相应分配权。
3、按照其获得的分配权比例参与本公社投票及分红。
六、基金社员的义务:
1、在登记成为实际的企业法人前,不得抵押、转让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现其所持汉堡券及分配权。本公社积分规则规定的除外。
2、基金社员因违反本公社积分规则而导致汉堡券余额出现负数,注销其社员账号并终身禁止注册成为本公社社员。
3、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如本公社因经营或因政策因素等其他原因停业,基金社员不得追究创始人社员及其团队的法律责任。
4、遵守本章程。
第八条:后台社员
一、后台社员指的是为本公社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器及其日常维护,完善平台功能的服务商。
二、后台社员以其提供的服务作为无形资产出资,持有的分配权为8%,此分配权不因其最终评估价格而发生变动,全体社员对此不持异议。
三、后台社员经全球招标产生,在未产生前,本公社的平台开发、维护等相关费用计入本公社成本。
四、后台社员的权利:
1、不承担与本公社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未经本公社董事会授权擅自使用本公社名下服务器及其附属软硬件和从事其他不法行为的除外。
2、按照其获得的分配权比例参与本公社投票及分红。
五、后台社员的义务:
1、不得就其所提供的服务再收取本公社的任何费用。
2、就其服务提供服务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及相关条款经招标程序及董事会批准后另行签订。
3、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如本公社因经营或因政策因素等其他原因停业,后台社员不得追究创始人社员及其团队的法律责任。
4、遵守本章程。
六、自董事会做出登记决议之日起,没有产生后台社员的,其所应持的分配权将平均划拨给基金社员(各1/2或4%)。
第九条 编辑部社员
一、编辑部社员由创始人社员独立指定。
二、编辑部社员以其持有的汉堡券作为无形资产出资,持有的分配权为2%,此分配权比例不因其最终评估价格而发生变动,全体社员对此不持异议。
三、编辑部社员的权利:
1、不承担与本公社相关的法律责任。
2、按照其获得的分配权比例参与本公社投票及分红。
四、编辑部社员的义务:
1、不得就其所提供的服务再向本公社收取任何报酬。
2、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如本公社因经营或因政策因素等其他原因停业,编辑部社员不得追究创始人社员及其团队的法律责任。
3、遵守本章程。
第十条 汉堡券获得的规则及股份计算
一、狼友获得汉堡券的规则如下:
1、游狼尖兵 发布随笔 2汉堡券,回复1汉堡券;
发布随想 3汉堡券,回复1汉堡券;
发布明信片 4汉堡券,回复1汉堡券;
发布那时风情5汉堡券,回复1汉堡券;
发布长游记 15汉堡券,回复1汉堡券。
2、游狼彪骑 发布随笔 3汉堡券,回复2汉堡券;
发布随想 4汉堡券,回复2汉堡券;
发布明信片 5汉堡券,回复2汉堡券;
发布那时风情6汉堡券,回复2汉堡券;
发布长游记 20汉堡券,回复2汉堡券。
3、游狼校尉 发布随笔 4汉堡券,回复3汉堡券;
发布随想 5汉堡券,回复3汉堡券;
发布明信片 6汉堡券,回复3汉堡券;
发布那时风情7汉堡券,回复3汉堡券;
发布长游记 25汉堡券,回复2汉堡券。
4、游狼大将 发布随笔 5汉堡券,回复4汉堡券;
发布随想 6汉堡券,回复4汉堡券;
发布明信片 7汉堡券,回复4汉堡券;
发布那时风情8汉堡券,回复4汉堡券;
发布长游记 30汉堡券,回复4汉堡券。
5、游狼天王 发布随笔 5汉堡券,回复5汉堡券;
发布随想 6汉堡券,回复5汉堡券;
发布明信片 7汉堡券,回复5汉堡券;
发布那时风情8汉堡券,回复5汉堡券;
发布长游记 35汉堡券,回复5汉堡券。
6、每个社员每日发布随笔不得超过10篇;发布随想不得超过8篇;发布明信片不得超过6篇;发布那时风情不得超过5篇; 发布长游记不得超过2篇。
7、形象大使发布文章类,字数不得低于50字,并至少包括一张图片,15汉堡券;
8、社员每12小时登陆一次,奖励1汉堡券。
9、社员就其消费订单发表评论,奖励2汉堡券。
10、大队成员人数大于等于50人的,成员每发出一篇帖子奖励大队长5汉堡券。该大队成员发帖时点大队成员达到100人,奖励大队长10汉堡券。
11、社员恶意发帖,大队人数不足50人,双倍扣减该社员发帖所得汉堡券,扣减大队长10汉堡券;大于等于50人的,双倍扣减该社员发帖所得汉堡券,扣减大队长20汉堡券。社员因恶意发帖导致狼卡出现负数,注销其账号和汉堡券。大队长因本身或其社员恶意发帖导致狼卡余额出现负数,注销其账号和汉堡券。 5年内禁止注册本站。
社员恶意发帖的详细规定见附则。
12、编辑部社员自聘用之日起每日发放汉堡券500个。
二、狼主(商户)获得汉堡券的规则如下:
1、狼主通过提供服务折扣换取狼友所持汉堡券来获得汉堡券,所得汉堡券是其持股比例的唯一标准。
2、狼主不得恶意欺诈,一经发现即注销账号及其汉堡券,5年内禁止注册本站。
狼主恶意欺诈的详细规则见附则。
三、汉堡券是狼友以及狼主持有本网站分配权的依据,所持具体分配权由本网站于北京时间每日21点进行更新。计算依据如下:
1、狼友所持分配权=更新时点狼卡汉堡券余额÷更新时点所有狼友狼卡汉堡券余额×35%;
2、狼主(商户)所持分配权=更新时点狼卡汉堡券余额÷更新时点所有狼主狼卡汉堡券余额×20%;
3、编辑部社员所持分配权=更新时点狼卡汉堡券余额÷更新时点所有编辑部成员狼卡汉堡券余额×2%。
第三章 股东会、监事会
第十一条 在登记成为实际的企业法人前,本公社不设股东会、监事会。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董事会及其职责
一、本公社设董事会,由创始人社员、发起人社员及战略股社员组成。
二、除以下事项,董事会不对其他事项做出决议:
1、对是否同意财务开支计划做出决议;
2、就是否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做出决议;
3、就是否登记设立成为实际的企业法人及其相关事宜做出决议;
4、就是否关闭、解散、清算本公社做出决议。
三、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2/3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董事成员同意。
四、董事会有权检查创始人社员账务及调阅账本。
第五章 登记
第十三条 登记设立及登记期
一、本公社经董事会决议可以登记设立成为实际的企业法人公司,登记设立的地点由董事会确定,按所选地点所在国法律规定进行登记设立,接受该国法律管辖;
二、在登记设立过程中,本章程与登记地法律有冲突的,按登记地法律进行修改,修改内容须经董事会2/3以上投票权社员同意,未达到则视为放弃登记。
三、董事会就登记做出的决议,全体社员必须无条件服从与配合,全体社员对此不持异议。
四、自董事会做出登记决议之日起,本公社关闭进入登记期,全部社员的数据整理下载核对无误后经董事会确认重新开放。登记期的时长以本公社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股东及股权登记
一、任何自然人、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在自愿和接受本章程的基础上经在本公社官网注册成为会员后方能登记成为社员。
二、任何自然人、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登记成为社员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由本公社官网或其指定机构进行审核。
三、经董事会做出登记决议的,由董事会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确定股东及股权登记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登记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本公社全体社员均无条件执行决议并配合登记,全体社员对此无异议。
四、超过股东及股权登记时间未进行登记的社员,自超过之日起3个月(含)以内,其所持分配权由代持基金或董事会指定机构代持,其所有权及其孽生权益由原社员享有。
五、超过股东及股权登记时间3个月以上未进行登记的社员,由本公社官网及社会媒体发布催促登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含)内仍未登记的社员,其所持分配权及其孽生权益将清零或等同于将其按比例分配给其他同类社员。
六、登记成为实际企业法人公司需要代持基金代表其所属基金社员进行整体登记的,登记之后基金社员需要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变现其所持股份的,应通过代持基金进行办理并缴纳3%的手续费。全体社员对此不持异议。
七、登记成为实际企业法人公司不需要代持基金代表其所属基金社员进行整体登记的,由本公社官网在股东登记结束后在官方网站公布股东名册,30个工作日内没有异议的,按股东名册进行登记,股东无需缴纳手续费。
第十五条 经营及永续经营
一、本公社以推动和发展自助旅游为主要业务。
二、本公社登记成为企业法人公司后本公社仍然以网站的形式存续并营运,本公社预设的分配权比例不变,新实际企业法人公司自动获得分配给本公社原创始人社员、发起人社员、战略投资社员共35%的分配权并成为本公社的法定代表人,继承本公社原有域名、网站、商标、未分配利润等有形及无形资产;负责制定本公社新的章程。本公社不再设创始人社员、发起人社员、战略投资社员及新增其他社员类型。 除以上三类社员之外的其他分配权的社员类型仍然存续,所预先分配的总持股比例不变,但需要重新注册和签订新的章程并按新章程重新获得分配权。
第六章 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经董事会做出决议本公社可以进行利润分配。
一、在未登记成为实际企业法人公司前,利润分配前应参照第五章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五款进行分配权的登记。
二、登记期和分配期内本公社关闭,直到利润分配结束。
三、利润分配结束后,由创始人社员按本公社所在国税法规定整体履行纳税义务,未分配利润按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结转。登记期内享有分配权并提供了相关银行账号的社员,由创始人社员账号按税后利润直接划拨至该社员账号。
第七章 解散与清算
第十七条 本公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散
一、经董事会做出决议;
二、被依法责令关闭,已无重新开放的可能;
三、现金耗尽,无法继续营运。
第十八条 清算
一、本公社解散时没有盈利的,无需进行清算,发起人社员及战略投资人社员投入的现金有余额的,扣除亏损后按比例退回原现金投入人。
二、本公社解散时有盈利的,由董事会决议参照本章程第十四条进行分配权的登记并聘请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盈利中扣除,清算结果经董事会确认后在本公社官方网站公布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关于主观恶意的规则:
一、狼友有如下行为被视为主观恶意:
1、所发布信息违反了所在国关于互联网管理条例或法律的规定。
2、发布与旅行无关的内容;或发布虚假的旅游经历与信息。
3、抄袭或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4、重复发布或者使用机器人发布。
5、发布内容中包含了对其它注册会员的人身攻击或虚假构陷。
6、伪造虚假付款记录。
7、与狼主(商户)合谋编造虚假交易。
二、狼主(商户)有如下行为被视为主观恶意:
1、收到狼友付款后1小时内没有点击“商家已收款”按钮。
2、狼友提供核销码后1小时内没有核销导致狼友无法评价。
3、与狼友合谋编造虚假交易。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公社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1/2以上投票权社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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